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

 

5.4 系统控制


5.4.1  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,防烟和排烟系统控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。

5.4.2  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项目,以及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项目,其防烟、排烟系统的控制应满足各自改造执行的标准相应的要求。

5.4.3  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和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项目,防烟和排烟系统的系统控制可适用原标准

5.4.4  新增的防烟和排烟系统控制,应按现行标准执行。

5.4.5  改造后使用功能改变为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儿童用房、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、老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时, 改造区域涉及的防烟和排烟系统控制应按现行执行。

条文修订说明

5.4.1  既有建筑整体改造项目,当功能发生改变时,其防烟、排烟系统按现行标准执行,涉及的系统控制也应结合电气专业改造,满足其相应要求。

5.4.2~5.4.3  机械防烟和排烟系统的系统控制,应结合相应的电气改造进行,鼓励执行现行标准,当确有困难时,也不应低于原标准。

5.4.4~5.4.5  新增的防烟和排烟系统,以及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儿童用房、儿童活动场所、老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特殊人群场所,其防排烟设施按现行标准执行,涉及的系统控制也应结合电气专业改造,满足相应要求。

 

目录导航